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新的行业标准SN/T 2163-2008《进出口木制品检验规程一人造板》,2009年03月16日实施。
新标准规定了进出口人造板的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式和要求、检验方法、检验程序及结果评定。主要内容如下:
1 检验项目
1.1外观、尺寸公差检查
人造板应当检查外观、幅面尺寸、长度和宽度、厚度误差。
1.2物理性能检测
1.2.1胶合板检测含水率、胶合强度。
1.2.2刨花板检测静曲强度、弯曲弹性模量、内结合强度、表面结合强度、2 4 h吸水度膨胀率,潮湿状态下使用刨花板还要检测2h沸水煮后内结合强度。
1.2.3中密度纤维板检测密度、含水率、吸水厚度膨胀率、内结合强度、静曲强度、弹性模量、握螺钉力、表面结合强度。
1.2.4其他人造板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确定检测项目。
1.2.5检验依据规定的其他物理项目。
1.3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1.3.1甲醛释放量的检钡叽
1.3.2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按输人国要求对人造板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
2.检验方式和要求
2.1对本标准1.1中项目进行现场检验。
2.2本标准1.2、1.3中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首次出口的生产企业进行连续两次型式检验,如果两次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按照正常型式检验要求执行。正常型式检验要求:1.2中规定的物理性能每半年抽检一次,1.3中的项目每10批抽检一次,但是两次型式检验间隔不超过6个月。若型式检验项目出现一次不合格,应进行连续两次型式检验,如全部合格,重新按照正常型式检验要求执行。
2.3进口人造板按照GB18580要求逐批进行检测。
2.4合同、信用证要求出具相关检验证书的逐批进行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提醒出口人造板的企业关注该标准的实施,按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生产和检验,以确保人造板的安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