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贸易摩擦 > 出口企业订立信用证条款须事前咨询

出口企业订立信用证条款须事前咨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10  浏览次数:

日前,江苏张家港一化工企业向智利出口一批苯乙烯聚合物,在订立信用证时没有事前咨询,仅在出货准备制作单证时才匆匆办理,导致议付单据不能及时提交,面临被扣款的风险。

    根据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内容,这家企业向智利出口的苯乙烯聚合物,其海关商品编码(HS)品目号在中智自贸协定原产地特定清单(PSR)内,要求是50%区域价值成分。该企业对这批出口货物并未使用任何智利产原料,则要求国产原料和增值成分累计不低于成品FOB值的50%。而该企业产品主要原料苯乙烯从沙特阿拉伯进口,经过计算与核对占到了成品价值的80%以上,国产成分不到20%。因此,这批出口苯乙烯聚合物不符合中智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在此,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提醒国内出口企业:订立信用证条款时,对指定或必须由管理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单据,一定要事前咨询,确认无虞后才可订立,以避免经济损失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地板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