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实施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02  浏览次数: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实施,其中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支出将首次作为专项附加扣除。

《办法》对附加扣除标准、享受条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比如: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大病医疗限额增至8万元;首套房贷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最长20年等; 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和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年终奖优惠政策还能再使用3年,到2021年12月31日。(来源:中新经纬)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Powered by ANDYS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