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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会众议院通过了“外国公司问责法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09  浏览次数:

12月2月,美国会众议院通过了“外国公司问责法案”(The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预计法案大概率会获得通过,最终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分别于2019328日和2020522日由美国参议员John Kennedy和众议员Brad Sherman提出,两院的版本内容上没有实质性差异,核心要义之一是:要求证券发行人证明其不是由外国政府拥有或控制;外国证券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中必须在每一非检查年度披露:发行人注册地政府实体拥有的股份百分比,这些政府实体是否拥有控制性财务利益,董事会成员的政治身份等有关信息。
法案是对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15 U.S.C.7214)第104节的修订,在末尾增加了关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相关内容,法案的核心要义之二是: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须聘请一家接受美国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监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聘请了一家不受PCAOB监管的外国事务所,则证券发行人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如果PCAOB连续三年无法对发行人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监管,则发行人的证券交易将被禁止,直至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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