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如下:
是否受美国出口管制管辖不仅需要看涉美物项所占比例,还需要看是否基于“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管辖,即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涉及美国特定受控的软件、技术或设备(如使用受控的半导体制造设备),则该产品也受美国出口管制管辖。
但是,实体清单主要限制美国企业及全球供应商向清单内企业出口受管制的美国物项(即“上游供应”);一般不限制实体清单企业将已合法获取的美国物项转售给非清单企业(除非涉及特定受限物项,如华为先进芯片)。
实体清单是美国出口管制条例中仅次于“拒绝清单”(Denied Persons List)的最严格限制的清单类型。若某美国物项在首次转让给实体清单企业时不受出口管制约束(如已获许可或无EAR管辖),则非实体清单企业(包括MEU或CMIC)后续获取该物项通常也不受限制。
除非涉及特定敏感物项(如5G相关技术、高性能计算芯片等),即使下游销售也可能受管制。
(来源:贸法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