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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进口贴息的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8  浏览次数:

进口贴息分国家级(商务部)和省级(商务厅)两类。

一、国家级进口贴息专项资金申报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经过核准或备案;信用良好。2、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注:《目录》每年均可能调整)3、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4、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5、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6、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和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7、项目支持时限,以商务部申报指南中规定的时间为限。

二、省级进口贴息专项资金申报条件:1、省内企业在近5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2、省内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或技术使用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技术,符合《江苏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版)》(苏商贸〔2014〕359号),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注:该“目录”每年均可能微调)3、项目支持时限,以江苏省商务厅申报指南中规定的时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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