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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策略层面影响参与美国337调查的三件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20  浏览次数:

一、无效策略 

202010月,美国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尽管认为申请人GarminFitbit有机会胜诉,而且也认可申请人在平行的美国337调查立案后不到3个月的时间即发起了IPR的勤勉(Diligence),还是首次根据Apple Inc. v. Fintiv, Inc.确定的6要素分析法,以存在平行的美国337调查等原因为由,行使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al denial)驳回了申请人的IPR申请(IPR2020-00754)。

在而后的20216月,因申请人Ocado337案立案不到两个月即提起IPR申请(IPR2021-00311),并承诺不在ITC提出无效抗辩等理由,对申请人的IPR申请予以立案。

二、临时初裁试行程序

ITC决定对2021512日之后的调查试行临时初裁试行程序Interim ALJ Initial Determination Pilot Program),临时初裁试行程序是对此前百日速裁程序的补充,尽管原被告双方皆可申请,被告方申请的积极性将会更高。临时初裁试行程序有望被更多被告方运用以快速解决整个案件的决定性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进而快速胜诉整个调查,并节省成本。

三、域外管辖权

20215Kimberly A. Moore法官出任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CAFC) 后,Tianrui Group Co. Ltd. v. U.S. Int’l Trade Comm’n, 661 F.3d 1322 (Fed. Cir. 2011) 有关美国对完全发生在中国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管辖权这一结论有望得到改变,这不仅是因为新任首席法官Moore女士是该案该多数意见的反对者,而且该结论的确是违反美国最高法院在Morrison v. Nat’l Austl. Bank Ltd., 130 S. Ct. 2869, 2881 (2010)案中所确立的反对治外法权的一般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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