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纳入补贴 和公平竞争相关规则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纳入补贴 和公平竞争相关规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3  浏览次数:

20201230日,中欧领导人共同宣布完成《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omprehensive Agreement on InvestmentCAI)谈判。根据欧盟委员会公布的文本(尚未完成法律和技术层面的修正),协定主要包括前言、目标和一般定义、投资自由化、监管框架、投资与可持续发展、争端解决机制、机构设置以及最终条款共六章内容和多个附件。 

值得注意的是,该协定在第三章(监管框架)纳入了补贴的透明度条款。该条款主要规定如下:第一,对于做出承诺的特定服务部门,中欧双方必须在协定生效2年后的每一年(1231日前)相互通报年度补贴情况。第二,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提供的补贴(包括服务部门补贴和非服务部门补贴)对该协定项下的投资权益造成或可能造成负面影响,可以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磋商请求,双方以磋商方式解决该问题。第三,对补贴的认定适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第四,上述义务仅适用于专向性补贴。第五,为了与WTO改革相衔接,协定明确规定,不妨碍双方在未来WTO补贴规则谈判中持有的立场。如果WTO达成改革成果,双方可以通过协定项下的委员会程序做出决定,对补贴透明度条款进行更新,包括修改补贴的定义。

协定还在第二章(投资自由化)纳入了与公平竞争有关的规定,要求涵盖实体covered entities)承担如下义务:(1)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各方应该确保涵盖实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按照商业考虑购买和销售货物或服务,并给予另一方投资者以及投资者在其境内设立的企业在提供和销售货物或服务方面待遇不低于给予其本国投资者和企业提供和销售货物或服务的待遇。(2)透明度义务:一方如果认为另一方的涵盖实体对其在协定项下的投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另一方提供关于涵盖实体的相关信息。CPTPP也规定了商业考虑和此类透明度义务,但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企业。而《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在上述义务下并未特别指明仅适用于国有企业,而是适用于含义更加广泛的涵盖实体,这体现了中国一向倡导的所有制中立原则。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Powered by ANDYS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