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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28年的《标准化法》将面临扩容性修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27  浏览次数:

实施28年的《标准化法》(下称现行法)将面临修订。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此次修订草案拟扩大标准制定范围。修订草案将制定标准由现行法规定的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领域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以及社会事业领域。为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市场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团体、企业自主制定标准,修订草案拟增加规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梳理发现,此次修订草案对现行法的修改较大,条文拟从原来共26条修订后达到41条。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介绍,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分别是扩大标准制定范围;整合强制性标准,防止强制性标准过多过滥;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市场需求;构建协调统一的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在整合强制性标准方面,修订草案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严格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取消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且,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团体、企业自主制定标准,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在增加标准供给的同时,修订草案也注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信用惩戒措施,规定企业未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其执行的产品标准或者公开标准弄虚作假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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